为保证学校财产安全,特通知如下:
一、凡进入学校送货车辆,特别是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,送货人必须与学校 相关部门联系,门卫接使用单位通知后方可放行。
二 、凡载货出校车辆必须有学校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出门证明,门卫经查验核实后,方可放行(出门证明需保存登记)。
三、凡携带贵重物品、设备等进校人员、车辆,须自行在门卫登记,否则出校门时须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出门证明,方可放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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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人事处保卫科
2009年5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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